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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2013-11-18 05:39:00     (点击:0)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十八大精神,进一步阐述了协商民主的重大意义,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重要理论观点,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协商民主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新部署,表明我们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一个新水平,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具有重大意义。

一、协商民主将群众路线纳入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范畴,使群众路线获得新的政治意义和制度保障。党的群众路线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认识论在我们党全部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在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多年来,我们较多地注重前者,把党的群众路线当作一种作风、一种领导方法和工作路线,而较少注重后者,没有把它当作民主的一种运作形态,更没有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高度看待群众路线问题,因而造成群众路线制度化发展水平不够的问题。实际上,群众路线不仅充分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取向,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运作形态和重要形式。“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它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根本性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领导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同时也是一种全面更真实的参与型民主。它不仅强调广大群众主动的政治参与,而且强调领导者要主动深入群众,查民情,听民意,解民忧,与群众打成一片。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就通过协商民主把群众路线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范畴,转化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党的群众路线获得了新的政治意义和制度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协商民主与党群众路线相联系,使协商民主从党的群众路线中获得丰富思想和实践资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独特创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此后经过变革、发展,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相对应的民主形式保存和延续下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然而,这种协商民主,主要是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团体等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带有明显的统一战线性质,在人员构成上具有极大的精英性。群众路线和我们党与生俱来,贯穿于党的全部工作,伴随着党奋斗的全部历程,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优良作风和重要法宝,具有深厚的思想和实践基础,是我们党的巨大政治优势。群众路线所体现的民主,与协商民主高度契合,强调的都是广泛的社会联系和政治参与,同时,它与统一战线协商民主相比,在工作内容和人员构成上体现出更大的广泛性。协商民主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就是要将群众路线的优势转化为协商民主的丰富资源,把群众路线优势和协商民主优势紧密结合起来,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创新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形式,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从而使协商民主植根于党的群众路线实践的深厚沃土,获得更为广阔的生长空间和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三、十八大和三中全会对协商民主的阐述和部署,体现了党对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新水平。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重要理论观点,把统一战线纳入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之中,要求“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等等,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创新,表明党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总结各地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首次把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同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一起纳入协商民主的范畴,首次提出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进一步拓宽了协商民主的渠道,进一步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形式,反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创新水平。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提出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出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等等,是我们党对协商民主的重大制度创新,反映了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新进展、新水平。

总之,三中全会《决定》把协商民主的阐述和部署,极大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涵,必将使社会主义民主彰显出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大优越性,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越走越宽广。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主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文章链接: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1118/c40531-23574946.html

【作者:刘靖北 来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311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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